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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12-14 14:15 字体:[]

为更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知晓,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进行统一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统计局;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钟山西路30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

在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对违反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2.对未按要求签署、保存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4.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5.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7.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二)行政奖励

在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41、42、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36、37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39、41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34、39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42、43条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1.立案;2.调查;3.审查;4.告知;5.决定;6.送达;7.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奖励

1.受理;2.审查;3.公示;4.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在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二)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8222585